2005年3月2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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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董还是膺品 合同里找答案
  案件回放
  觚是古人用来盛酒的一种器具,具有一定的文物收藏价值。今年51岁的老张就看中了朋友阿强的一对写有“大明万历年制”字样底款的青花五彩花觚。2003年7月31日,经过两人的反复协商,阿强以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这对青花五彩花觚卖给了老张。
  应老张的要求,阿强同时为老张出具协议一份,约定:“今卖给老张大明万历青花五彩花瓶一对,如货假退回,期限五天。”钱货两清以后,老张便欢欢喜喜地把花觚带回了家。可没过几天,老张心里又对这两个花觚到底是不是古董犯起了嘀咕。于是,老张再次来到阿强家,要求阿强对两只花觚确实是古董作出保证。阿强只好又于2003年8月2日和老张签订了第二份协议。协议规定:阿强卖给老张一对花觚(大明万历年制款),价格为8000元;此对花觚保证是建国以前的艺术品;如果不是建国以前的艺术品,由阿强还给老张8000元现金,并支付进京的一切费用和400元误工工资,如果是建国以前的艺术品,由老张承担一切费用和800元误工工资。2003年11月7日,老张到北京对花觚进行鉴定,北京荣宝斋于次日出具鉴定书。鉴定结论为:这对花觚是民国初期制作的……
  自觉上当受骗的的老张便以阿强售出的花觚不是大明万历年制,而是民国初期所制,与签订协议不符为由把阿强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阿强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20000余元。而阿强则辩称:花觚卖出时,自己并没有自称或者保证是大明万历本年的产品,而只是向老张保证这对花觚是老货,是1949年建国以前出产的产品。经过有关部门鉴定,这对花觚确实是建国前的艺术品,符合双方的协议约定,所以自己的行为并不存在欺诈。
  法院说法
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阿强和老张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,合法有效。8月2日的协议内容应当被看作是对7月31日协议内容的补充。经过双方对所争议的标的物委托鉴定,该艺术品为建国前出品,双方对此均无异议。因此,这对花觚符合双方协议约定,阿强不存在欺诈行为。阿强已经真实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,按照协议约定,由此纠纷产生的损失应由老张自行承担。据此,坊子法院依法驳回了老张的全部诉讼请求。